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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,不動產仲介人員證照有二種,分為不動產經紀人與不動產營業員,那他們有什麼不同?
不動產經紀人:
1.職務工作: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。
2.取得資格: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(國家普考)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,得充任不動產經紀人。
3.下列文件需指派經紀人簽章:
(1)不動產出租或出售委託契約書。
(2)不動產承租或承購要約書。
(3)定金收據。
(4)不動產說明書。
(5)不動產廣告稿。
(6)不動產租賃或買賣契約書。
不動產營業員:
1.職務工作:協助經紀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。
2.取得資格:經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考試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,並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,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。
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,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。但非常態營業處所,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,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。
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,應增設經紀人一人。
由此可知,每個仲介店頭基本都要設立一位不動產經紀人才能合法營業,不動產經紀人負責仲介或代銷業務工作與相關文件之簽署,而不動產營業員則是負責協助經紀人工作,在台灣大多服務不動產仲介工作的都是「不動產營業員」,因為相對於「不動產經紀人」需要國家普考及格來比,「不動產營業員」相對好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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